欧盟第2026/196号条例自8月18日起适用。果胶在两类婴幼儿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中的限量为4000 mg/kg,在幼儿乳基饮料类为5000 mg/kg。胶体用量须连同食品类别和条目条件判断。
同一种胶体在不同类别中有不同限量
条例修订了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则,也修订了有关添加剂的规格要求。使用规则的变动涉及卡拉胶E 407、刺槐豆胶E 410、瓜尔胶E 412、阿拉伯胶E 414、黄原胶E 415、果胶E 440及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E 1450。各条目根据添加剂、食品类别和用途分别处理。
在13.1.5.1及13.1.5.2两类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中,果胶限量为4000 mg/kg,条目限定用于胃肠道障碍产品。刺槐豆胶在这两类中的限量为5300 mg/kg,条目限定用于减少胃食管反流的产品。类别本身的年龄范围仍须同时遵守。
瓜尔胶从婴儿配方食品类别13.1.1和婴儿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类别13.1.5.1撤销。在13.1.5.2类中,10000 mg/kg的条目适用至2027年4月27日,并限定于含水解蛋白、肽或氨基酸的液态配方。这个日期只对应指定条目。
E 1450在上述两类特医食品中的限量,按附件由20000 mg/kg调整为自2028年2月18日起的10000 mg/kg;13.1.5.1条目另有限于婴儿配方和较大婴儿配方的条件。用途与日期共同决定适用规则。
01.10类“供幼儿食用的乳基饮料及类似产品”另行规定:卡拉胶300 mg/kg;刺槐豆胶、瓜尔胶、阿拉伯胶、黄原胶各10000 mg/kg;果胶5000 mg/kg。新增脚注X要求,多种相关胶体合用时,按其他胶体的相对用量折减各自最高限量。配方采用复配胶体时,需要把这一条件纳入计算。
过渡安排分别处理添加剂和食品
第3条共五款。前两款涉及在2026年8月18日前已合法投放市场的六种添加剂,即E 410、E 412、E 414、E 415、E 440和E 1450:库存可按原有附件II、III的使用规则用于食品,相关食品可投放市场至其最低耐久日期或食用期限。
第3款另行处理不符合本次附件I要求、但已在相应界线前合法投放市场的食品,允许继续销售至自身期限;通常界线为2026年8月18日,涉及E 1450的食品为2028年2月18日。
第4、5款专门列明含瓜尔胶的食品:13.1.1和13.1.5.1类采用2026年8月18日界线,13.1.5.2类采用2027年4月27日界线。判断一批产品能否继续销售,要先确定它属于添加剂库存还是成品食品,再核对类别、合法投放市场时间及自身期限。
供应端需要同步核对使用与规格
条例序言引述欧洲食品安全局(EFSA)针对不同添加剂作出的评估,意见时间跨越2019年至2024年。委员会据此分别调整使用条目及规格。比如黄原胶在特定婴儿用途上的评估结论,针对的是意见覆盖的使用条件;它并未把其他胶体的许可范围一并扩大。
对供应胶体的企业,现有产品资料可以按两条线更新。第一条是用途:用E编号和目标食品类别定位限量、附加条件及日期。第二条是规格:回到本条例附件II,核对其对第231/2012号条例规格的具体修改。仅确认某种胶体仍有使用条目,尚不足以完成产品规格核对。
果胶在不同类别中的4000与5000 mg/kg,正说明应用信息需要精确到配方用途。把食品类别说清楚,供应端提供的技术资料才有明确的使用背景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