欧盟化妆品法规附录V第29项将苯氧乙醇在使用状态成品中的最高浓度定为1.0%。复配原料的加入量要先乘以其中苯氧乙醇的含量,再与配方中其他途径带入的苯氧乙醇合计。
该条目对应CAS号122-99-6,ECHA将其列为化妆品防腐剂。配方核算要把每一种原料带入的苯氧乙醇质量相加,再以使用状态成品总质量为分母。原料用量和原料组成分别决定每一项带入量。
两种复配原料怎样合计到0.9%
以下以100千克成品作假设算例。加入1千克含80%苯氧乙醇的复配原料,带入量为1×80%=0.8千克。复配原料占成品的1%,其中苯氧乙醇占成品的0.8%;剩余部分属于混合物中的其他组分。
同一配方再使用0.5千克含20%苯氧乙醇的另一种原料,后者带入0.5×20%=0.1千克。两项带入量相加为0.9千克,除以100千克成品总量,得到苯氧乙醇浓度0.9%。
两种复配原料合计加入1.5千克,其中苯氧乙醇为0.9千克。剩余组分仍计入成品总质量,但不计入苯氧乙醇质量;这个算例中的成品含量因而是0.9%,而不是两种复配料合计的加入比例。
用质量表示,计算式为:各原料加入质量乘以其中苯氧乙醇质量分数,求和后除以成品总质量。若加入量已按成品质量百分比表示,则逐项乘以苯氧乙醇质量分数后相加。算例中的80%与20%分别作为0.80与0.20代入;原料比例与成分比例各占一个因子。
更换原料组成,会改变剩余添加空间
前述配方已经含有0.9%苯氧乙醇,与1.0%限量之间只剩0.1个百分点。若再直接加入0.2千克纯苯氧乙醇,并通过减少其他组分保持总量100千克,合计就变成1.1%。新增部分需要与原有两项带入量一起比较。
保留0.2千克纯苯氧乙醇、成品总量仍为100千克时,其他途径至少要少带入0.1千克苯氧乙醇。若只调整含80%苯氧乙醇的那种复配料,需减少0.1÷0.80=0.125千克,使其加入量从1千克降到0.875千克。此时它带入0.7千克,与另一种原料的0.1千克及直接加入的0.2千克合计为1.0千克。减少的复配料质量由其他不含苯氧乙醇的组分补足。
换用另一种复配原料时,即使加入质量不变,其中苯氧乙醇比例不同,成品浓度也会变化。更换后的计算输入包括新原料的苯氧乙醇质量分数及其实际加入量,两者共同决定它占用了多少成品添加空间。
成品总量同样影响结果。上述1.1%的计算以总量仍为100千克为前提,新增原料由减少其他组分抵消。若配方总质量发生变化,分母必须一起更新,不能继续使用旧配方的总量计算新配方。
原料组成也能改变这个算例:将第一种复配料的苯氧乙醇比例由80%改为70%,仍加入1千克,它带入的苯氧乙醇就少0.1千克。与另一种复配料和0.2千克纯苯氧乙醇合计后,成品含量为1.0%。减少原料用量与降低原料中的成分比例,是两种不同的配方调整。
